首页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上市公司申请公募增发,必须由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推荐意见,并同时抄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公司内核小组应按规定对该发行项目进行评审,并同意推荐。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负责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公司公募增发申报材料。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