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暂行办法(200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在获准发行后,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应组织市场推介活动,在不超越招股意向书的范围内向投资者介绍公司的情况。主承销商应组织承销团成员为本次发行出具研究分析报告,并应遵循《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