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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应决定是否优先向原股东配售;如果优先配售,应明确进行配售的数量和方式以及有关原则。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销佣金、费用及利息的处理参照股票发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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