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四条 采用代销方式时,超过募集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日期尚未募足一亿元人民币的,发行人应在发行截止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认购金额及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返还给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购人。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