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三条 承销期满后,尚未售出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承销协议约定的包销或代销方式分别处理。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