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2001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发行与承销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方式参照股票发行方式的有关规定,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