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四章 第四章 工程实施 第十五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要求,规范推进“三北”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有关地方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施“以工代赈”、“以奖代补”…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加强保障性苗圃、草种基地建设,引导以需定产、订单生产、就近育苗;做好供需信息引导服务,保障种苗、沙障材料供需有效对接;加强耐干旱耐盐碱耐瘠…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项目建设合理用水和用地。对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项目用水合理需求,落实项目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落实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实行全周期管理,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成效、资金管理和安全生产负责。项目单位应组织初步设计(作业设计)编制、种苗物料供… 第十九条 中央和地方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安排资金支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中央资金下… 第二十条 建立“三北”工程建设进度调度制度。省级林草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督促项目单位每月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等及时准确完整填报项目开工… 第二十一条 “三北”工程项目建设实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和完成任务落地上图,具体按照国家关于国土绿化项目落地上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组织实施科技重点专项,推进林草机械装备、沙障材料、乡土树种草种等一批重点研发项目,加强林草机械装备创制推广。总结推广典型治理模式,打造一批科技示范样板,不断提高… 第二十三条 “三北”工程建设要加强档案管理。按照“一项目一档案”要求,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所有资料的归档和保存,包括但不限于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初步设计…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