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按照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要求,规范推进“三北”工程项目建设。鼓励有关地方结合实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实施“以工代赈”、“以奖代补”等。支持开展做好新能源消纳基础上的“光伏+治沙”,以及“以路治沙”等治理模式。引导企业、集体、农牧民通过承包、入股、租赁以及投工投劳等方式参与工程建设。
省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统筹“硬投资”和“软建设”,在科学推进“三北”工程建设、强化资金要素支撑保障、创新投融资方式、加强项目全流程管理、完善建后管护等方面开展探索,确保每个项目都有“软建设”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