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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2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保障项目建设合理用水和用地。对通过水资源论证审查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项目用水合理需求,落实项目时,严格取水许可管理,严格落实水土保持各项要求。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科学安排项目用地,不得违法违规占用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