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5年)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2025年)
-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
为做好有关监管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衔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部分规章进行修改:
一、
在《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二、
在《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信托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三、
在《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前述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方,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银行保险机构发生的关联交易,应经由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免予审议的规定。前述关联交易的标的为银行保险机构提供的日常金融产品、服务等,且单笔及累计交易金额均未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可对此类关联交易统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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