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了保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安全,规范公安机关的相关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实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制度。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现金出纳、有价证券、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员机。
本办法所称金库,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厅、局可以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的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等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具体负责实施的公安机关,报公安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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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2009年)
- 国务院关于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区域边界部分地段划分的批复(2001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199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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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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