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
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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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管理的通知(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2000年)
- 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2013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年)
- 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2024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15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2001年纠正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工作实施意见(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