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一、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废船,不包括废航空母舰”进口的环境保护管理。
二、 加工利用企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进口废船加工利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一)
属于依法成立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和船舶拆解经营范围的企业法人。
(二)
符合国家进口废船拆解处理统一规划要求。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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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废止、修改的规范性文件(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
- 促进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4年)
-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
- 公私合营暂行条例(195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决定(2016年)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
- 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民航局邮政局国铁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冷链物流运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2022年)
-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
-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20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