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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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章程(1982年)
- 中央教科文部门预算执行管理办法(20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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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1986年)
-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第2款的批复(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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