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促进边境沿海地区各项社会事业和谐发展,进一步规范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设立,主要用于边境和海洋事务管理、改善边境沿海地区民生、促进边境贸易发展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边境地区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明确用途、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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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195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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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2年)
- 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2015年)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
-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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