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的决定(2024年)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性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谱写了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壮美新篇章。各族人民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涌现出一大批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35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368名个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引领各族人民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团结奋进新征程、积极建功新时代,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党中央号召,全国各族人民要以受表彰的模范集体和模范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中华民族大团结旗帜,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自觉做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做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促进者,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践行者,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而努力奋斗!
附件:1.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名单
2.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名单
(以上附件略)
(新华社北京2024年9月27日电)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201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6月)
- 国家计委价格听证目录(2001年)
- 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关联审评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事宜的公告(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02年)
- 关于依法惩治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违法犯罪的意见(202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2007年)
-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办法(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