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2006年)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应诉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对重大、复杂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案件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集体审议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主持,有关业务机构负责人参加。
第四条
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转送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六)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七)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八)对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授予和晋升赵福地等5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电工程顾问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银监会铁路局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