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21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二)
删去第二十七条。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十一条中的“海关凭商检机构签发的货物通关证明验放”。
(二)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作出修改
将第八条第一款中的“民政”修改为“退役军人事务”。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二)
将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将第三款中的“民政”修改为“医疗保障”。
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作出修改
(一)
删去第四十条第二款。
(二)
将第六十五条中的“民政等”修改为“医疗保障等”。
六、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2008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涉及招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2年)
-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家环境保护“十五”计划(2001年)
- 消防监督条例(195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