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扶贫开发方针政策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国家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国有贫困农场、国有贫困林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贫困团场(以下简称各地)加快经济社会发展,改善扶贫对象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其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提高收入水平,促进消除农村贫困现象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中央扶贫标准、地方扶贫标准识别认定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三条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使用方向分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扶贫贷款贴息资金。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行政许可实施检查监督暂行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2013年)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2012年)
- 公安部关于深入学习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2009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的涉及财政部的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决定(2022年)
- 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