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以工代赈管理,提高以工代赈资金使用效益,改善农村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和发展环境,促进贫困农民脱贫致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中发〔2011〕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安排以工代赈投入建设农村中小型基础设施的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以工代赈,是指政府投资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受赈济者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以此取代直接赈济的一项扶持政策。现阶段,以工代赈是一项农村扶贫政策,当地贫困农民参加工程建设,获得劳务报酬,直接增加收入。
第三条
以工代赈投入分为实物投入和资金投入。实物投入以实物折资形式核算。国家以工代赈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预算内扶贫资金和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各级以工代赈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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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修正案(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
- 国家民委财政部关于继续推进兴边富民行动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西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商务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与合作的协定》的决定(202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