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运输收入集中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中央铁路运营业务应纳营业税的足额缴纳,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
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从事运输业务而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优质优价收入、快运业务收入),均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47号)的规定,由铁道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二、
各中央铁路运输企业1999年底以前取得的优质优价收入,如未汇总到铁道部的,由各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营业税检查和清理欠税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1998〕694号)的精神,就地征收营业税并缴入中央金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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