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保护基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国资产评估行业发展规划(2012年)
-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2022年)
- 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的意见(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中新天津生态城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4—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