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保护基金”)的申请、发放和使用,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实施办法》和《关于证券公司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或者撤销等措施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被处置证券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被处置证券公司法人职责的机构(以下称“托管清算机构”)负责提出使用保护基金申请,并按规定承借和使用保护基金。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履行保护基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
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负责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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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珠江流域防洪规划的批复(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2016年)
- 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2018年)
- 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