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渠道,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基金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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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 机关事务管理条例(2012年)
-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东北地区与东部地区部分省市对口合作工作方案(2017年)
- 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10件规章的决定(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关于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惩公职人员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问题的通知(2019年)
-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