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拓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销售渠道,保障基金销售机构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基金销售活动的安全有序开展,维护基金投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是指在通过互联网开展的基金销售活动中,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销售机构之间的基金交易活动提供辅助服务的信息系统。
第三条
基金交易账户开户、宣传推介、基金份额的申购(认购)和赎回、相关投资顾问咨询和投诉处理等基金销售服务应当由基金销售机构提供。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可以为基金销售机构开展基金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第四条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为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业务提供辅助服务的,其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备案;未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开展相关业务。
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应当于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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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稀土开采和稀土冶炼分离总量调控管理暂行办法(2025年)
-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表彰全国“两基”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航标组织公约》的决定(2023年)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暂行办法(2006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
-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2021年)
-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2〕第1号(2012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健全最低工资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