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是指具备相应条件,按照《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和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等要求,开展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
第三条
从事药品研制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包括备案后开展的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当在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中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定条件,实行备案管理。仅开展与药物临床试验相关的生物样本等分析的机构,无需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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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7年)
-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 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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