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
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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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2015年)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2014年)
- 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2000年)
-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实施细则(2012年)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19年)
-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2012—2030年)(201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3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