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根据《农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由耕地地力、土壤健康状况和田间基础设施构成的满足农产品持续产出和质量安全的能力。
第三条
农业部指导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农业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组织开展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地方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相关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保护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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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大同海关和侯马海关的批复(2002年)
- 医疗器械新产品审批规定(试行)(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和江西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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