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仲裁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二条
当事人概括约定仲裁事项为合同争议的,基于合同成立、效力、变更、转让、履行、违约责任、解释、解除等产生的纠纷都可以认定为仲裁事项。
第三条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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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2018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2018年)
- 关于2017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组成的补充规定(2002年)
-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2016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