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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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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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