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剧管理规定(200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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