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2015年)
“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主动应对全球形势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 “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责任感与使命感
1.
深刻认识“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意义和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一带一路”传承和发扬古代丝绸之路“和平合作、开放包容、互学互鉴、互利共赢”精神,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旗帜,秉持亲诚惠容的外交理念,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旨在凝聚各国共识和力量,实现政策沟通、道路联通、贸易畅通、货币流通、民心相通的“五通”蓝图,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一带一路”建设的实施,将对开创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和平发展产生现实而深远的影响。在“一带一路”建设中,法治是重要保障,司法的作用不可或缺。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决策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的系列重要论述,充分认识肩负的神圣职责,自觉担当时代使命,主动服务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进程。
2.
准确把握“一带一路”建设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内涵与基本要求。要积极回应“一带一路”建设中外市场主体的司法关切和需求,大力加强涉外刑事、涉外民商事、海事海商、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司法审查和涉自贸区相关案件的审判工作,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全面贯彻法律平等原则,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和谐共赢的区域大合作环境。要全面统筹协调,找准人民法院工作与“一带一路”建设的结合点和着力点,研究规律性,突出前瞻性,富于创新性,全面提升人民法院涉外审判工作水平。要立足我国实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积极开展与沿线各国的司法国际合作交流,夯实“一带一路”建设的法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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