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一条
为促进电信事业的发展,保障公平竞争,有效地利用电信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管理和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信网码号资源,是指码号使用者在提供电信与信息服务时所使用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与公用电信网未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不属于本办法范围。
本办法所称码号使用者,是指申请并获准使用码号资源的电信运营企业、专用电信网单位、其它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等。
第四条
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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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
-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23年)
- 电力监管机构举报处理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法院错判导致债权利息损失扩大保证人应否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场景培育和开放推动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的实施意见(202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2004年)
-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1999年)
- 吸毒检测程序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部门涉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