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务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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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
-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西兰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调整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方案(试行)(2013年)
- 版权局关于废止1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