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建设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信建设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信息产业部依法对全国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信息产业部领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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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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