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货物海关径予放行管理规定(2025年)

第一条 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建设有关工作安排,规范海关对进口径予放行货物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海南自贸港监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海南自贸港对外开放口岸直接进入海南自贸港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选择适用径予放行。
属于放宽贸易管理措施的保税货物、“零关税”货物,且不需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适用径予放行的货物,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向海口海关所属隶属海关(不含“三沙海关”)提交货物相关信息(见附件)。
第四条 海关按规定审核进口货物收货人提交的信息,必要时可要求进口货物收货人补充提供有关资料,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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