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局关于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的通知(2020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
为保护摄影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摄影作品版权秩序,推动摄影作品广泛有序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摄影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应具有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项的特征。
以新闻事件为主题的摄影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时事新闻,受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二、 新闻单位、互联网内容提供商、互联网公众账号、图库经营单位、非媒体机构和个人等使用他人摄影作品,应当严格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取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经摄影作品作者许可,不得对摄影作品的构图、色彩等进行实质性修改,不得歪曲篡改摄影作品标题和作品原意。
使用著作权保护期届满的摄影作品,不得侵犯摄影作品作者依法享有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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