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河口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海河流域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的管理,维护河口的行洪、排涝和纳潮等功能,保障海河流域中下游地区防洪安全,促进河口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海河、独流减河、永定新河入海河口(以下称三河口)管理范围内进行治理、开发、保护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三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保障行洪排涝畅通,维护潮汐吞吐,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海河水利委员会负责三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永定新河河口治理、开发和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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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2022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李喆生等24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 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2001年)
- 关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青海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交通一卡通健康发展加快实现互联互通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4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
- 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