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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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11年)
- 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2014年7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青海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1年)
- 中央集中彩票公益金支持社会福利事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