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2004年)
第一条
为加强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保障海底电缆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海底电缆管道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大陆架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的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适用本规定。
军事电缆管道的保护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海底电缆管道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底电缆管道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调整温州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
-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责任八项规定(试行)(2015年)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14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金融租赁公司规范经营和合规管理的通知(2023年)
- 关于对因犯罪在大陆受审的台湾居民依法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有关问题的意见(2016年)
- 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20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医疗救助与慈善事业衔接的指导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宁波检验检疫局升格为正厅级直属局的复函(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