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200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决定(2004年)
-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苏省撤销丹徒县设立镇江市丹徒区的批复(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202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航标组织公约》的决定(2023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