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
第一条
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第六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名单的通知(2005年)
- 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的决定(2000年)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
-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 关于实施《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十四五”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规划的批复(2021年)
- 信息消费示范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