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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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业创新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和授予杨晨光等27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6年)
-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的通知(2001年)
- 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总公司关于做好2009年油菜籽收购工作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发展的指导意见(2018年)
-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2002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202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