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业管理,促进气象行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气象行业的总体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结合气象行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等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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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珠江—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4年)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200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2010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2004年)
- 关于促进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应对金融危机的若干意见(2009年)
-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2020年)
- 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