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航行政检查行为,保证行政检查工作的有序开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检查是指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察看、了解和掌握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况,督促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对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各类行政检查,适用本规则。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行政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合理的原则。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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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1979年)
- 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1年)
- 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8年)
-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2010年)
-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2013年)
- 关于开展加强娱乐服务场所管理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专项行动的意见(200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墨西哥合众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城市人民警察巡逻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