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的意见(2023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协同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就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更好地做好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形成如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加强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要意义
城乡历史文化遗产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社会的财富,也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有机组成部分,具备现代“公物”或者“公共信托财产”的核心要素和特征,具有见证历史、促进文化多样性、增进文化认同等公共利益属性。当前,仍然存在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拆除或面临严重安全风险等突出问题,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面临较大威胁和挑战。
建立健全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推动良性互动,形成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保护合力,对于系统保护、利用、传承好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具有积极意义。各级检察机关要依法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共同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依法全面履职,严格规范执法,协同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二、 明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
推进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治理、协同治理,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聚焦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领域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拒不整改的违法行为,加大协作力度,优化工作流程,完善技术细则。依据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法律法规,确定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的重点领域。
(一)
历史城区整体管控。主要包括:破坏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环境;开展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城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超出保护规划确定的建筑高度要求;在城市更新中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随意砍伐具有保护价值的大树、老树和古树名木;随意改建具有历史价值的公园,随意更改老地名等。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委托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实施部分煤层气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的决定(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际联席会议的通知(2007年)
- 家电以旧换新拆解补贴办法(2010年)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辽宁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
-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2009年)
-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