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9年第68号(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对汽车零部件的进口管理,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组装汽车所需的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的监督管理。
汽车生产企业进口全散件(CKD)或半散件(SKD)的,可在企业所在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并缴纳税款,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089—2001)中规定的M类和N类机动车辆。
M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客的机动车辆;N类机动车辆是指,至少有4个车轮并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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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废止《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决定(2009年)
- 民用航空油料适航管理规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10月)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89号(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鄂尔多斯等27个城市和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22年)
- 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商店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使用管理规定(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