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在储蓄机构开设专门帐户取得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1999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部分商业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为方便个人储户支付和结算,开办了不同形式的个人专用帐户,帐户资金可用于支付电话、水、电、煤气等有关费用,或者用于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投资、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结算以及其他用途,开户人可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储蓄存款利息。对此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个人从银行及其他储蓄机构开设的上述帐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结付利息的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征收管理工作由国家税务局负责。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拉圭东岸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4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11月)
-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2014年)
-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2012年)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的决定(2001年)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2022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财政部关于推进省直接管理县财政改革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二〇〇一年六月十五日在上海(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议定书》、《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的议定书》和《关于修改二〇〇二年六月七日在圣彼得堡(俄罗斯联邦)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的议定书》的决定(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