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问题的通知(202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法释〔2022〕13号)已于2022年4月21日公布,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现就涉及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上诉管辖事宜进一步明确如下: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含各知识产权法院)自2022年5月1日起作出的涉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笫一审裁判,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裁判,上诉于上一级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2022年4月27日
- 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2011年1月)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深圳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2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营业网点的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东北虎豹国家公园的批复(202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1987年)
-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1994年)
-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