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结构性改革、抓好去产能工作的决策部署,为更好发挥国土资源在严格控制新增产能、支持过剩产能企业退出、转产和兼并重组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6号)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控制新增产能用地用矿
(一)
进一步落实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根据禁止投资、用地的产能过剩行业项目目录,及时修订《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对目录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禁止供应土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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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
- 关于废止《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决定(2024年)
- 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云南鲁甸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2014年)
-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1987年)
- 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实施办法(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