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 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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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3年)
- 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评价管理办法(2013年)
-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2016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形成新格局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工商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举措促进企业登记监管统一规范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