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
为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坚决打击“地沟油”进入食用领域的各种犯罪行为,坚决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对于涉及多地区的“地沟油”犯罪案件,各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在案件管辖、调查取证等方面通力合作,形成打击合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 准确理解法律规定,严格区分犯罪界限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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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监会关于修改《中国银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基准气候站观测环境保护规定(198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
- 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2024年)
-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六)(2017年)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2007年)
- 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