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秘鲁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2010年)
- 关于申请境外期货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2006年)
-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撤销斗门县设立珠海市斗门区和金湾区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机械工业发展若干意见(2002年)
- 关于对走私、违规企业给予警告或暂停、撤销对外贸易、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许可行政处罚的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