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2003年)
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
刑法条文
罪名
第152条第2款(《刑法修正案(四)》第2条)
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155条第3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
第244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4条)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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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记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国务院关于2020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21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
-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2006年)
- 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的意见(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