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
第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不得采取合伙型联营和法人型联营。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应当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促进提质增效推动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指导意见(2024年)
- 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
- 质检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2016年)
-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2021年)
-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年版)(2018年)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的批复(2015年)
- 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