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二)通讯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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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200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取消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委托咨询收费标准的通知(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承德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9年)
-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201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20年)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