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二)通讯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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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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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吉林省长春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7年)
- 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1)
- 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2007年)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2017年)
- 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2015年)
- 大病保险统计制度(试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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