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二)通讯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征税范围的通知(2000年)
- 戒毒条例(2011年)
- 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销售代理直接进入和使用外国计算机订座系统许可管理暂行规定(2016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2016年)
- 民用航空导航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定(2013年)
-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