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闻单位驻地方机构(以下称驻地方机构)的新闻采编活动,加强驻地方机构的管理,促进新闻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驻地方机构,是指依法批准的新闻单位设立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派出机构。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新闻单位派出的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管理:
(一)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
(二)通讯社;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
(四)新闻网站、网络广播电视台;
(五)其他新闻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国驻地方机构的设立规划,确定总量、布局、结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驻地方机构的监督管理。
新闻单位负责其驻地方机构从事新闻采编等活动的日常管理,保障驻地方机构依法运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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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2014年5月)
- 关于优化公证服务更好利企便民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枣庄市建设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22年)
- 国务院关于编制2006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3年)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工作细则(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