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为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森林、林木、林地等森林资源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习惯,依法推动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第二条
当事人因下列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林地承包;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
(四)林木流转;
(五)林地、林木担保;
(六)林地、林木继承;
(七)其他引起林地、林木物权变动的行为。
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条
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地承包、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或者转让、林地经营权流转、林木流转、森林资源担保等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前款原因,不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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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
-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总理会晤联合公报(2003年)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200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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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199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