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卫生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品种。
第三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根据卫生部委托,协助管理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供应。
经卫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门主管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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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
- 国务院关于环保总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的批复(2002年)
- 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2014年)
- 中国共产党党章(1928年)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200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节能监察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