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卫生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品种。
第三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根据卫生部委托,协助管理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供应。
经卫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门主管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中央财政人工影响天气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1990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管理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2009年)
-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2014年)
- 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