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用生物制品生产供应管理办法(1994年)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管理的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管理的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类毒素等人用生物制品。
卫生部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或解除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的品种。
第三条
预防用生物制品实行计划生产、计划供应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生物制品总公司根据卫生部委托,协助管理全国预防用生物制品的生产供应。
经卫生部指定或批准的部门主管机构负责对本系统预防用生物制品实施统一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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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16年)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有关要约豁免申请的条款发生竞合时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8号(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
- “十三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2016年)
- 文物局关于废止12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决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2001年)
-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