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中的有关问题,维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第三条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被执行股权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的,股权所在地是指股权所在公司的住所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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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0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1995年)
-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年)
- 卫生健康标准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开展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的批复(2016年)
- 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