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3年)
第一条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2年)
-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死刑上诉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是否应为其指定辩护人问题的批复(1997年)
- 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进出口玩具检验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2003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2015年)